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343號原 告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Fertilizer Co. Ltd.) 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Nippon Marine Co., Ltd.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對於訴訟代理人許志勇律師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2 年6 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具狀人欄係由訴訟代理人蓋章,則原告之訴係由訴訟代理人提起,至為明確,惟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於提起本件訴訟至今,迄未提出原告出具之委任狀,則本件訴訟之代理權顯有欠缺。為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委任狀,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