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簡字第18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30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羅杏雯 被 告 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貴烽 被 告 洗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毓麟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189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3日上午11時3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元,及各筆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洗麗有限公司所簽發、由被告尚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詎屆期提示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退票,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長慶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 附表: ┌─┬─────┬─────┬──────┬────────┬──────┐ │編│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付款銀行 │ 退票日即 │ │號│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1 │AH0000000 │170,000 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2 │AH0000000 │730,000 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3 │AC0000000 │886,000 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4 │AC0000000 │688,600 元│102年4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2日│ ├─┼─────┼─────┼──────┼────────┼──────┤ │5 │AC0000000 │809,000 元│102年4月25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25日│ ├─┼─────┼─────┼──────┼────────┼──────┤ │6 │AH0000000 │779,000 元│102年4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4月30日│ ├─┼─────┼─────┼──────┼────────┼──────┤ │7 │AH0000000 │170,000 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8 │AH0000000 │730,000 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9 │AH0000000 │445,830 元│102年5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20日│ ├─┼─────┼─────┼──────┼────────┼──────┤ │10│AH0000000 │840,000 元│102年5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5月30日│ ├─┼─────┼─────┼──────┼────────┼──────┤ │11│AH0000000 │170,000 元│102年6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6月20日│ ├─┼─────┼─────┼──────┼────────┼──────┤ │12│AH0000000 │730,000 元│102年6月2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6月20日│ ├─┼─────┼─────┼──────┼────────┼──────┤ │13│AH0000000 │840,000 元│102年6月30日│臺灣銀行大昌分行│102年7月1日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80,101元 合計 80,1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