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195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圭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玉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民事簡易事件之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3 月7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 紙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書 記 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