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3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391號原 告 黃佳敏 訴訟代理人 張義順 被 告 賴正穎 訴訟代理人 賴正義 白龍興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三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被告應確實核對原告提出之工程款及出貨單後,於一0三年四月十日前向本院具狀陳報:⑴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給付原告之工程款金額若干、⑵是否仍有工程款或貨款未給付原告,並提出相關證據,另攜帶系爭本票到庭。原告則應於一0三年四月十日前,具狀提出被告僅給付工程款新臺幣226 萬元之證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書 記 官 陳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