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8,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