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74號原 告 雙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健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