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28號原 告 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德鳴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