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75號原 告 林明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立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99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