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867號原 告 春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榮 訴訟代理人 李清義 被 告 林貞即顥鈞企業社 被 告 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思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73 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