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9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917號原 告 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能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花王農業器具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3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