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20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04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王祺睿 被 告 林祐祥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雄小字第204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21日下午2 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1月4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蔡淑貞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 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400元,及自民國103 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02 年12月12日向原告與訴外人和潤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約定之經銷商即訴外人長亨生醫科技有限公司申請購物分期,並簽訂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約定物品分期總價為100,800 元,並自103 年2 月2 日起至105 年 1月2 日止共分24期繳納,每月一期,期付4,200 元,如有一期不履行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另給付按年利率20% 計算之遲延利率。詎被告未依約定付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分期付款購物申請暨約定書、購物分期約定書、應收帳款明細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前雖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惟於異議狀中僅述及該項債權債務關係並非單純、殊屬不妥等語,並未具體指出事由,其經合法通知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或提出何書狀答辯供本院參酌,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難認被告前揭異議可採,是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蔡淑貞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蔡淑貞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