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小字第27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雙煒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竣 訴訟代理人 莊蕎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五崧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於小額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4 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翌日起,算至104 年5 月4 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遲至同年5 月7 日始行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證,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