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同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政強間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7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64,480 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越南盾174,000,000 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103 年8 月6 日當日越南盾對新臺幣匯率0.00152 換算為新臺幣264,4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