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金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795號原 告 許瑞芬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曾胤瑄律師 複 訴 訟 代 理 人 謝勝合律師 被 告 紅布朗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戴珮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茂生 被 告 簡茂雄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七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