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忠華 新麗群投資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英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儀群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230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均為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合計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共32,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 記 官 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