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12號原 告 鑫亦展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青 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安平華發支付命令,惟安平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00 元,應繳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