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9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937號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至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好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