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322號原 告 唐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象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書 記 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