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手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516號原 告 楊士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交付手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0日起訴,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