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84號聲 請 人 黃昕渝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同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