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司雄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榆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神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定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人聲請調解狀所載,欲請求相對人返還定金新臺幣(下同)155 萬元,因而請求調解,是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155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茲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