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09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易君即藍昌參伍貳食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商朝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1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