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2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276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廣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7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