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小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小字第316號原 告 龍騰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枝昌 訴訟代理人 魏宜哲 被 告 斌統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景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