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3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340號原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訴訟代理人 林政穎 被 告 棠宇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暐倫 訴訟代理人 蔡淑真 劉雅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書 記 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