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簡字第2544號原 告 晶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霖 被 告 英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仁 訴訟代理人 劉裕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遭訴外人陳一峰詐騙,將新臺幣25萬元匯入被告申設之臺中銀行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彰化縣員林市○○○巷00○0 號,有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