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11號原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擎崗有限公司、蔡哲安發支付命令,惟擎崗有限公司、蔡哲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書 記 官 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