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71號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界宏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呂佳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詩偉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正確載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被告應返還之MDS-655 電腦伴唱機之價額並檢附證明(如本件電腦伴唱機之估價單或其現值證明),俾核定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