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補字第15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租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補字第1571號原 告 智崴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界宏 訴訟代理人 潘彥竹 呂佳燊 被 告 林詩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租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4,500 元及遲延利息。備位聲明則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MDS-655 伴唱機1 台、租金及違約金共64,500元及遲延利息。因原告就本件起訴客觀上可獲得之利益,除租金及違約金部分外,即為MDS-655 伴唱機所有權或相當之價值,故其先位、備位聲明可得之利益同一,即均係該伴唱機之價值,而原告陳報稱該伴唱機價值約為40,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04,500 元(計算式:該伴唱機之價值40,000元+64,500元=104,5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