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再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再小字第3號再審原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 訴訟代理人 趙聖哲 再審被告 李文廣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9 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在卷足據,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