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小字第64號原 告 陳軒慈 被 告 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