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勞簡字第33號原 告 林勝武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蔡駿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勝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0 元。惟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 分之1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非屬前項所列之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計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5,4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應領工資差額43,282元、加班費48,218元、特休未休工資58,933元之部分,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1,660 元之1/2 即830 元,是本件原告應繳第1 審裁判費2,150 元(計算式:2,980 元-830 元=2,150 元),原告僅繳納1,490 元,尚欠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