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6號聲 請 人 蔡秝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黃懷名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調解標的之價額應以聲請人就調解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193,750 元及法定利息、相對人港都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黃懷名應連帶給付聲請人150,000 元及法定利息,故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343,7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