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32號聲 請 人 炎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賢 訴訟代理人 張恪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錦勝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足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59,988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