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50號聲 請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黃海源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海源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公示送達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