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399號原 告 大奇鷹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美金 訴訟代理人 吳祥瑞 被 告 郭如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3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