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9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買賣糾紛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988號原 告 許吟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達偉間請求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而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同法第116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經查,原告起訴時未載明被告「朱達偉」之年籍、身分證字號等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雖載「朱達偉」之地址為新竹縣○○市○○街00號,然該處並無名為「朱達偉」之人設籍該處;又原告雖聲請以朱達偉之行動電話門號及露天拍賣網站帳號查詢朱達偉之年籍資料,惟經本院調取相關申登資料,該等行動電話門號及網站帳號申辦人亦非朱達偉。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上開被告已死亡,則請提出相關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7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