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年度雄小字第81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電信欠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華祥任 被 告 王里讓即平和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105 年度雄小字第818 號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 年6 月8 日下午4 時2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 月6 日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政忠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3,849元,及自民國102 年11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訟程序中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1,84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5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5年6 月14日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申請租用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服務,詎被告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尚欠電信費合計31,849元未給付,履經催討均未獲置理;又遠傳電信業於102 年10月3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契約」,就本件繫屬之債權讓與原告,是本件債權已合法移轉,並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債權讓與及電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請求金額明細表、電信費帳單、通話明細、人工進件審核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珍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 記 官 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計 1,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