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清潔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00號原 告 鎮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建民 訴訟代理人 王秋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潔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1,915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2,870 元,原告僅繳納2,210 元,尚欠6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