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22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昇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玉波 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仁城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2,8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