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1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1776號原 告 超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雅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廖威斯律師 被 告 劉宸廷 兼法定代理 劉銘杰 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熊健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八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