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278號上訴人即 被 告 一級棒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進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晨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即新大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