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443號原 告 阮宏民即玉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鄧香蘭 被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訴訟代理人 官峯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書 記 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