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雄簡字第862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康家榮 被 告 陳志明 訴訟代理人 周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5 年7 月7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壹仟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更名前為陳志鳴)所簽發,並由訴外人恩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恩德企業)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1,000 元,及自附表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按附表所載利率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與恩德企業有生意往來,而簽發系爭支票支付對恩德企業之貨款。惟恩德企業於民國104 年8 月起,因有財務狀況,而未能順利交付貨品予被告,被告旋於同年月10日雙方終止買賣契約,並請求恩德企業將系爭支票返還,惟恩德企業已將系爭支票交由原告票貼,故被告與恩德企業間已無債權債務關係,原告即不得向伊請求票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 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 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 告所簽發並經恩德企業背書之系爭支票,經原告提示後 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系爭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9 頁),且為 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依票據 法前開規定,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1, 000 元,及分別自系爭支票提示日後翌日即附表所示「 利息起算日」欄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二)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 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前段亦有 明文。被告雖抗辯已與恩德企業終止契約關係,並有請 求恩德企業交還系爭支票,故原告應不得持系爭支票對 被告主張票據權利云云,然揆以上開規定,被告不得以 其與恩德企業間之原因關係對抗原告,故被告上開抗辯 ,亦非能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01,000 元,及分別自附表「利息起算日」欄所載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及防禦方法,經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記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書 記 官 王壹理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金額(新臺幣) │ 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 ├──┼───┼────────┼─────┼─────────┼─────────┼────────┤ │ 1 │陳志明│ 160,000元 │BJP0000000│ 104年8月30日 │ 104年8月31日 │ 百分之六 │ ├──┼───┼────────┼─────┼─────────┼─────────┼────────┤ │ 2 │陳志明│ 191,000元 │BJP0000000│ 104年8月30日 │ 104年8月31日 │ 百分之六 │ ├──┼───┼────────┼─────┼─────────┼─────────┼────────┤ │ 3 │陳志明│ 170,000元 │BJP0000000│ 104 年11月15日 │ 104 年11月16日 │ 百分之六 │ ├──┼───┼────────┼─────┼─────────┼─────────┼────────┤ │ 4 │陳志明│ 180,000元 │BJP0000000│ 104 年11月15日 │ 104 年11月16日 │ 百分之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