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原 告 張朝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鄭美珠間請求給付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經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訴訟標的金額為205,3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原告僅繳納1,770 元,尚應補徵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之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