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原 告 張朝盛 被 告 林駿逸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被 告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