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286號原 告 潘明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 年度雄救字第8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