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396號再審原告 欣巴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文廣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82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