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488號原 告 王俊明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黃小莉發支付命令,惟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