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60號原 告 小蒙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正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華逵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6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許雅惠